擔保
我國擔保機構業務主要包括:公司和個人融資擔保業務、委托貸款(墊款)業務、工程履約擔保業務以及經濟合同履約擔保業務、訴訟擔保業務以及涵蓋資產管理、咨詢、投資顧問、風險投資、基金管理、證券等多個領域的擔保投資業務。
- 詞條目錄
1 擔保公司基本概述
- 2.1 擔保行業監管環境變化趨勢
- 2.2 擔保行業促進性政策發布分析
- 2.3 擔保行業其他規范性法規分析
- 2.4 擔保行業市場整頓情況分析
擔保公司基本概述
擔保公司業務結構
目前,我國擔保機構業務主要包括:公司和個人融資擔保業務、委托貸款(墊款)業務、工程履約擔保業務以及經濟合同履約擔保業務、訴訟擔保業務以及涵蓋資產管理、咨詢、投資顧問、風險投資、基金管理、證券等多個領域的擔保投資業務。
擔保公司為保證擔保業務的資信質量,增加擔保業務的附加價值,目前越來越多的擔保機構還開發了一系列中介業務品種:如咨詢服務、項目論證服務、抵押資產處理服務和代理服務等。
擔保公司收費情況
通常而言,我國擔保機構在開展業務的時候,其收取的費用主要有兩大塊,分別為咨詢、評審費和擔保費。
在擔保項目進入到評審風險的階段,擔保公司需要收取一定的咨詢、評審費,該費率通常為貸款擔保額的1%-3%。而對擔保費的收取,擔保公司需要根據具體的擔保額利率和擔保期限進行計算。
除此之外,當擔保公司接受抵押資產時辦理抵押登記而產生費用時,其也可以向申請擔保者收取一定的費用。
擔保行業政策環境分析
擔保行業監管環境變化趨勢
為規范我國擔保行業的健康發展,近年來我國頒布了各種監管政策性文件,加大了對擔保行業的監管力度。其中,根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解讀,不難發現,未來我國擔保行業將會進入加速洗牌的狀態,將淘汰一批盈利差、操作不規范的擔保企業,進而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健康長遠發展,緩解我國中小企業貸款難題。
政策文件 | 頒發時間 | 主要內容 |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 2010年3月8日 | 1)在經營業務方面,《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及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等,但不得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受托投資等。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從事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該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且連續經營兩年以上。 |
2)在準備金提取上,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 | ||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2010年4月30日 | 《辦法》規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主要支持方式分為業務補助、保費補助、資本金投入及其他,對機構實行各種方式進行了規定。 |
《關于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意見》 | 2011年6月21日 | 《意見》中鼓勵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在縣域和西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開展業務;并要求對融資性金融機構制定完善的扶持政策體系,加強扶持資金管理,落實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財稅優惠政策,建立扶優限劣的良性發展機制。 |
擔保行業促進性政策發布分析
為保障擔保行業的順利健康發展,近年來,國家有關政府部門除了辦法監管性政策文件以外,還出臺了一系列促進政策。
政策 | 頒發時間 | 主要內容 |
《關于促進商圈融資發展的指導意見》 | 2011年 | 《意見》從推廣適合融資模式、創造良好融資服務環境和建立商圈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機制三方面促進商圈融資,以逐步破解長期困擾商貿企業特別是中小商貿企業的融資難題。 |
《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的通知》 | 2011年2月 | 《通知》決定在中央本級和北京、黑龍江、廣東、江蘇、湖南、河南、山東、陜西等省(市)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試點時間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
“國九條”財金政策 | 2011年10月12日 | 政策措施: |
1)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 | ||
2)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切實降低企業融資的實際成本; | ||
3)拓寬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渠道; | ||
4)細化對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 | ||
5)促進小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 | ||
6)在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 ||
《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加快實施自主創新戰略的若干意見》 | 2011年10月20日 | 《意見》提出要通過風險補償、擔保業務補助等增信方式,鼓勵和引導銀行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形成政府、銀行、企業以及中介機構多元參與的信貸風險分擔機制。 |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稅前扣除政策 | 2012年4月 |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
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
擔保行業其他規范性法規分析
其他如《規范保險機構對外擔保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合作風險提示的通知》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擔保行業的發展。
政策文件 | 頒發時間 | 主要內容 |
《規范保險機構對外擔保有關事項的通知》 | 2011年2月 | 文件指出,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各家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再進行對外擔保,同時,各保險機構也應嚴禁分支機構對外擔保,要求健全分支機構內控,強化印章管理,切實消除分支機構擅自對外擔保的風險。若保險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對外提供擔保的,應當在財務報告中進行說明、披露;此外,評估償付能力時應當按照監管規定予以扣除。 |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合作風險提示的通知》 | 2011年3月4日 | 銀監會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合作風險提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銀監局對轄內金融機構展開風險排查 |
擔保行業市場整頓情況分析
由于一些地區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數量激增、業務混亂等問題日益突出,大量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經營擔保業務,甚至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非法理財、高利放貸等違法違規活動,對有關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了嚴重影響。2013年12月21日,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出臺了《關于清理規范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通知》,指出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各地區要對該行政區域內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規范。
擔保行業發展狀況分析
自2001年以來,在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我國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主體的擔保機構保持了較快的增長勢頭。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末,全國融資性擔保行業共有法人機構8590家,增長2.2%,其中國有控股1907家,占比22.2%,民營及外資控股6683家,占比77.8%。截至2012年末,擔保公司實收資本共計8282億元,同比增長12.3%,平均注冊資本為9641萬元。
具體內容詳見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3-2017年中國擔保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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