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機制(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簡稱EPC,國內簡稱EMC)是一種以節省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這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工廠和設備升級,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 詞條目錄
- 1.1 合同能源管理行業定義
- 1.2 合同能源管理的類型
- 1.3 合同能源管理的特點
合同能源管理行業定義及分類
合同能源管理行業定義
合同能源管理機制(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簡稱EPC,國內簡稱EMC)是一種以節省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這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工廠和設備升級,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的類型
(1)合同能源管理基本類型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根據投入與受益的商業模式不同,可分為三類:
1)節能收益分享型(Shared savings)
節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和風險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項目實施完畢,經雙方共同確認節能率后,在項目合同期內,雙方按比例分享節能效益;項目合同結束后,先進高效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客戶企業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企業享受。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很高的企業。
2)節能量保證型(Guaranteed Savings)
節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和風險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在項目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向客戶企業承諾某一比例的節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達不到承諾節能量的部分,由公司負擔;超出承諾節能量的部分,雙方分享,直至公司收回全部節能項目投資后,項目合同結束,先進高效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企業享受。作為回報,客戶在項目施工驗收結束后,立即將所有工程款支付。如果實施節能措施后的合同期內,項目的節能收益沒有達到在合同中承諾的數字,那么節能服務公司必須將這部分收益差額退還給客戶。一般還有專門的保險公司參與這樣的項目,一旦項目失敗,保險公司將承擔節能服務公司不負責賠償的部分。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較高、節能意識一般的企業。
3)能源費用托管型(Chauffage)
節能公司負責改造企業的高耗能設備,并管理其用能設備。在項目合同期內,雙方按約定的能源費用和管理費用承包企業的能源消耗和維護。項目合同結束后,先進高效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企業享受。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較低、沒有節能意識的企業,一般不采用。
(2)合同能源管理商業模式對比
從目前國內外實際運作情況看,大部分節能服務合同是上述三種方式之一或某幾種方式的結合,對每一種付款方式都可以作適當變通,以適應不同耗能企業的具體情況和節能項目的特殊要求。
合同類型 | 節能效益分享合同 | 節能量保證型合同 | 能源費用托管型合同 |
合同實現的節能量 | 客戶與能源服務公司共享該部分收益 | 客戶獲益并支付該部分費用給能源服務公司 | 能源服務公司獲得該部分收益 |
合同未實現的節能量 | 由能源服務公司付給客戶 | 由能源服務公司付給客戶 | 由能源服務公司承擔損失 |
超出合同約定的部分節能量 | 客戶與能源服務公司共享該部分收益 | 客戶獲得該部分節能量,并支付該部分費用給能源服務公司(包括超額獎勵) | 能源服務公司獲得該部分收益 |
(3)客戶傾向的EMC商業模式
調查顯示,節能效益分享型商業模式為客戶的首選,其在調查企業中占比為65.3%;其次為節能量保證型,18.9%的客戶選擇了此種商業模式;此外,15.8%的客戶企業傾向于能源費用托管型。
合同能源管理的特點
合同能源管理是70年代在西方發達國家開始發展起來一種基于市場運作的全新的節能新機制。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銷產品或技術,而是推銷一種減少能源成本的財務管理方法。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特點:
特點 | 描述 |
節能效率高 | 項目的節能率一般在10%-40%,最高可達50%。 |
客戶零投資 | 全部設計、審計、融資、采購、施工監測等均由EMC公司負責,不需要客戶投資。 |
節能有保證 | EMC公司可以向用戶承諾節能量,保證客戶可以馬上實現能源成本下降。 |
投資回收短 | 項目投資額較大,投資回收期短,從已經實施的項目來看回收期平均為1-3年。 |
節能專業 | EMC公司提供能源診斷、改善方案評估、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監造管理、資金與財務計劃等全面性服務,全面負責能源管理。 |
技術先進 | EMC公司背后有國內外最新、最先進的節能技術和產品作支持,并且專門用于節能促進項目。 |
客戶風險低 | 客戶無須投資大筆資金即可導入節能產品及技術,專業化服務,風險很低。 |
改善現金流 | 客戶借助EMC公司實施節能服務,可以改善現金流量,把有限的資金投資在其他更優先的投資領域。 |
合同能源管理行業政策環境分析
近年來,我國頒布的有關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法規如下表所示:
政策名稱 | 政策內容/影響 |
《關于進一步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通告》(2000年6月) | 該項目的基本目標是:利用GEF、世界銀行這兩個國際機構的資金和技術支持,在中國引進、示范和推廣“合同能源管理”這一以市場為導向的節能新機制,克服中國目前面臨的種種節能市場障礙,加速各類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節能項目的普遍實施,推動中國的節能產業化進程。項目一期的主要內容是“節能服務公司示范”,即支持在中國成立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專業化節能管理和服務機構——節能服務公司(EMC)。 |
《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2010年4月6日) | 《意見》中指出,發展目標為,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發展壯大一批綜合性大型節能服務公司,建立充滿活力、特色鮮明、規范有序的節能服務市場。到2015年,建立比較完善的節能服務體系,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進一步壯大,服務能力進一步增強,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寬,合同能源管理成為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
另外,在加強稅收征管的前提下,對節能服務產業采取適當的稅收扶持政策。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節能服務公司的融資需求特點,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品范圍,簡化申請和審批手續,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項目融資、保理等金融服務。 | |
《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國家標準(2010年5月25日) | 該標準促進了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發展,對中國節能服務產業產生重要影響。 |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3日) | 《辦法》規定,對節能服務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給予獎勵。獎勵條件為年節能量100噸標準煤以上(工業節能項目年節能量500噸標準煤以上)、10000噸標準煤以下的項目。獎勵標準為中央財政240元/噸標準煤,地方配套獎勵資金不低于60元/噸標準煤。《辦法》明確,發改委會同財政部對符合財政獎勵資金申請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行審核備案、動態管理制度,公告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名單及業務范圍。 |
《關于進一步加強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7月20日) | 《通知》要求,各地節能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立即組織對本地區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自查,嚴格按照財政部印發的相關文件的要求,對項目的真實性、節能量、技術經濟指標、合同簽訂時間、項目改造內容等進行認真審查和現場核查。各地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對審核工作承擔責任,節能服務公司和第三方審核機構要對上報信息的真實性承擔責任。自查后,對不符合支持條件的項目要及時收回獎勵資金,節能量偏大的項目要如實核減節能量和獎勵資金。 |
合同能源管理行業發展狀況分析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數據檢測中心的監測數據顯示,在過去十幾年間,全國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實施節能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從最初的3家(北京EMCO、遼寧EMCO和山東EMCO),發展到2005年的76家,2010年進一步發展到782家。截止到2011年底,全國從事節能服務業務的公司數量將近3900家,其中備案節能服務企業1719家,實施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1472家,比2010年的782家增加了88.23%。2012年,全國從事節能服務業務的企業進一步增長至4175家。
2005-2012年間,節能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從16000人遞增到435000人,增長了近27倍。2012年,我國節能服務產業從業人員突破40萬人,達到43.5萬人。
2005-2012年間,節能服務產業總產值從47.3億元遞增到1653.37億元,每年增速均保持在35%以上,顯示我國節能服務行業正處于高速發展期,發展勢頭迅猛。2012年,節能服務產業產值繼續大幅增長,首次突破1500億元,達到1653.37億元,同比增長32.24%。
資料來源:前瞻產業研究院合同能源管理行業研究小組整理
具體內容詳見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3-2017年中國合同能源管理(EMC)行業發展前景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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