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銀行
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村鎮銀行不同于銀行的分支機構,屬一級法人機構。
村鎮銀行行業概述
村鎮銀行定義
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村鎮銀行不同于銀行的分支機構,屬一級法人機構。
村鎮銀行業務范圍
根據銀監會的規定,村鎮銀行涵蓋了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中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從事同業拆借、從事銀行卡業務、代理發行兌付及承銷政府債券等所有的主流業務,甚至還可以代理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
《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還指出,有條件的村鎮銀行要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并根據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對于部分地域面積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鎮,村鎮銀行還可以通過流動服務等形式提供服務。
不過根據中國銀監會印發的《關于加強村鎮銀行監管的意見》,村鎮銀行被禁止進行跨縣(市)發放貸款和吸收存款。
村鎮銀行行業政策環境分析
時間 | 發布機構 | 名稱 | ||
2006.12 | 銀監會 | 《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 ||
2007.05 | 銀監會 | 《關于加強村鎮銀行監管的意見》 | ||
2007.01 | 銀監會 | 《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 | ||
2007.01 | 銀監會 | 《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 | ||
2008.04 | 央行/銀監會 |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 | ||
2009.06 | 銀監會 | 《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 | ||
2009.07 | 銀監會 |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2009年-2011年總體工作安排》 | ||
2009.07 | 銀監會 |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2009年-2011年總體工作安排》 | ||
2010.04 | 銀監會 | 《關于加快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有關事宜的通知》 | ||
2010.05 | 國務院 | 《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 ||
2011.07 | 銀監會 | 《關于調整村鎮銀行組建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 ||
2012.03 | 國務院 | 國務院常會務議提出十二項基本任務 | ||
2013.03 | 銀監會 | 《關于做好2013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 ||
2012.05 | 銀監會 | 《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 | ||
2012.07 | 銀監會 | 《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 ||
2012.12 | 銀監會 | 《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老少邊窮地區農村金融服務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 ||
2013.08 | 國務院 | 《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
1、國務院出臺的相關措施
◆ 《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0年5月該《意見》提出,在金融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
《意見》為民間資本參與村鎮銀行提供政策支持,調動了民間資本設立村鎮銀行的積極性,有利于村鎮銀行加快設立步伐以及投資主體多元化,形成良好治理模式并實現健康發展。
◆ 十二項任務提出
2012年3月的國務院常會務議上,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確定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的十二項主要任務。其中鼓勵民間資金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
溫州試改放寬政策門檻,開放民間資本準入限制,越來越多的民間資本將參與到村鎮銀行的組建中,村鎮銀行將更好發揮其服務"三農"的職能,根據市場需求提供農村金融服務,并實現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化經營。
◆ 2013年《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1、《意見》強調從融資渠道、服務方式、服務主體、考核評價等多方面引導金融機構"用好增量、盤活存量",向小微企業傾斜金融資源。
從本質上說,中小企業融資難是市場失靈問題。《意見》中的系列措施特別強調要重視培育市場環境。在放松管制和金融創新的背景下,監管政策越來越重視培育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主體,不斷放寬機構準入標準,提高金融服務網點對小微企業的覆蓋面。上海、浙江等地的實踐證明,多元化的市場主體、寬松的市場環境,能較大地改善小企業的融資環境。
2、開辟小微融資綠色通道。對商業銀行來說,小微企業貸款的收益高,但風險較大,在信貸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從安全性和盈利性原則出發,商業銀行傾向于向大中型企業放貸。為此,《意見》強調要擴寬融資渠道,為小微貸款開辟了銀行融資的綠色通道。
3、探索可持續發展之路。《意見》充分考慮到外部環境的作用,注重通過調動外部力量改善融資環境。只有在整體環境改善的情況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可持續發展才能得到保證。
《意見》除了一貫強調的發揮擔保、保險的輔助作用,還特別強調了搭建小微企業綜合信息共享平臺;對于在實踐中效果良好的地方政府通過財稅支持建立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意見》也給予了肯定;對于融資過程中關鍵的征信信息,《意見》強調要加快建立小微企業信用征集體系、評級發布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注重用好人才、技術等"軟信息",建立針對小微企業的信用評審機制。這種提法相較以往的政策信息更加明確和細致,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2、人民銀行出臺相關措施
2008年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四類新型機構在存款準備金率、存貸款利率、支付清算和征信管理等方面的規定:
1)存款準備金管理:
村鎮銀行應及時向央行當地分支機構交存存款準備金,存款準備金率比照當地農村信用社執行。經批準開辦代理國庫業務和代理國債業務的村鎮銀行,除按規??交存存款準備金以外,還應向央行當地分支機構繳存財政存款。
2)存貸款利率:
對村鎮銀行貸款利率實行市場化管理,貸款利率實行下限管理,下限為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然后建立利率定價機制,按貸款定價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門的相關要求。
3)支付結算:
符合條件的村鎮銀行可申請加入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和支票影像交換系統。
4)風險管理:
村鎮銀行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實施審慎監管;小額貸款公司則由省級政府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5)征信管理:
具備條件村鎮銀行機構可以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該《通知》的下發表明:央行政策的支持為村鎮銀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
◆ 《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2006年的12月20日銀監會頒布該《意見》,放寬農村金融機構準入政策。其中提出要積極支持和引導境內外的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并且鼓勵各類資本到農村和較邊緣地區,新設一些主要為當地農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村鎮銀行。
《意見》表明,銀監局將在我國中西部農村地區進行包括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三種機構在內的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試點,而其中村鎮銀行是最主要的機構。
◆ 《關于加強村鎮銀行監管的意見》
《意見》明確提出,禁止村鎮銀行跨縣(市)發放貸款和吸收存款;《意見》要求,加強對村鎮銀行資本及其充足率監管,督促村鎮銀行建立資本約束、評估、補充和糾正機制,鼓勵村鎮銀行持有高于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的資本。銀行業監管機構要設置資本充足率"預警線",當村鎮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接近預警值時,要及時提示,督促村鎮銀行啟動資本補充和控制風險資產機制,防止資本充足率下降到8%以下;
《意見》指出,村鎮銀行應按照"股東參與、簡化形式、運行科學、治理有效"原則,因地制宜建立市場導向、職責明確、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建立與村鎮銀行業務性質、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并實行由利益相關者派駐專職人員或聘用資質較高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村鎮銀行行使監督檢查職能,建立向屬地監管機構舉報制度。
2007年銀監會發布的該意見對村鎮銀行的業務開展地域范圍、資本充足率、治理模式以及內部控制做出了相關規定,有利于村鎮銀行的規范經營,防范風險。
◆ 《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
《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將四川、青海、吉林、湖北、內蒙古、甘肅六個省區作為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試點地區,擬進行36個新型金融機構的試點,其中村鎮銀行21家,農村資金互助社10家,貸款公司5家。2007年10月,銀監會宣布擴大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試點范圍,將試點省份從現在的6個省(區)擴大到全國31個省市區。
隨著試點范圍的繼續擴大,村鎮銀行在各地應運而生,數量規模迅速擴大。
◆ 《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
2009年6月銀監會發布《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準入條件、改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監督管理要求。①公司治理機制完善、內部控制健全。
②考慮經營能力和持續發展的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按《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新設后持續營業3年及以上;清產核資后,無虧損掛賬,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③小額貸款公司資產風險分類準確,且不良貸款率低于2%;已足額計提呆賬準備,其中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130%以上,凈資產大于實收資本。
④小額貸款公司資產應以貸款為主,最近四個季度末貸款余額占總資產余額的比例原則上均不低于75%,且貸款全部投放所在縣域,最近四個季度末涉農貸款余額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例均不低于60%。
⑤小額貸款公司抵債資產余額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
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必須滿足村鎮銀行市場準入的基本條件,包括必須有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除此之外,擬改制小額貸款公司還應當在法人治理、內部控制、經營管理及支農服務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
分析:小額貸款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為其可持續發展提供渠道,但是條件較為嚴格;村鎮銀行可以引入民間資本,擴大了資金來源渠道,參與主體多元化有利于公司制治理;
◆ 《關于加快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有關事宜的通知》
2010年4月銀監會下發《關于加快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有關事宜的通知》,提出對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數量達到10家的金融機構,允許其設立管理總部,管理總部設立地點不受區域限制;對設立30家或以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主發起人,將允許探索組建控(市)為單位組建總分行制的村鎮銀行,其中總行可設在地級市。另外,為防止以前農村金融機構將農村資金轉移到城市運用的情況。《通知》明確規定,地(市)總行吸收的存款除上繳存款準備金和留足備付金外,應主要用于縣(市)支行發放貸款,支行吸收的存款要全部用于當地。
影響:總分行制使得金融機構可降低成本,規模化設立村鎮銀行,該政策極大地促進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村鎮銀行的積極性。
◆《關于調整村鎮銀行組建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1年銀監會發布《關于調整村鎮銀行組建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主要包括調整組建村鎮銀行的核準方式,由銀監局負責確定主發起行以及村鎮銀行組建數量和地點調整為銀監會負責;完善村鎮銀行掛鉤政策,進一步明確了掛鉤地點與次序;另外,對主發起行資質要求、需申報材料及村鎮銀行審批流程提出了明確要求。
1)組建村鎮銀行的核準方式:
由現行銀監會負責指標管理、銀監局確定主發起行和地點并具體實施準入的方式,調整為由銀監會確定主發起行及其設立數量和地點,由銀監局具體實施準入的方式。主要區別在于主發起行的核準以及村鎮銀行組建數量和地點由銀監局負責調整為銀監會負責,村鎮銀行行政許可繼續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08年第3號令)有關規定辦理。
2)村鎮銀行掛鉤政策:
繼續按照"東西掛鉤、城鄉掛鉤、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掛鉤"的原則執行,但在地點、次序上有了相應完善:一是由以前的全國范圍內點與點掛鉤調整為省份與省份掛鉤,并限定在東部省份與西部省份掛鉤,使單個主發起行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的地域適當集中,從而避免在全國范圍內零星發起、分散設立。二是明確了"先西部地區、后東部地區,先欠發達縣域、后發達縣域"掛鉤次序原則。主要目的是引導村鎮銀行主發起行重點布局西部地區和中部地區欠發達縣域。
3)在遴選主發起行上,銀監會開始注重質量,對主發起行資質提出了明確規定:
除監管評級達二級以上(含)且滿足持續審慎監管要求外,還應具備有明確的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專業的農村金融市場調查、詳實的擬設村鎮銀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風險評估、足夠的合格人才儲備、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設和管理能力、已經探索出可行有效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內在意愿和具體計劃等標準。對于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動機不正、資本實力不強、風險管控能力不足、人才儲備不充分以及IT系統支持不力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監會不再支持其發起設立村鎮銀行。
分析:銀監會希望能通過這種方式,實現規模化、"批量化"設立村鎮銀行,并達到加快中西部欠發達地區金融發展步伐的目的。核準方式的調整有利于遴選優質主發起行,減少組建村鎮銀行的協調成本,更好地實現規模化、批量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有利于優化村鎮銀行布局,加強中西部地區村鎮銀行的組建,更好地支持欠發達地區農村經濟發展。
◆ 《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
2012年5月26日,銀監會公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明確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與其它資本遵守同等條件,支持民間資本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主要的關鍵點有:
1)將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
2)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商業銀行增資擴股,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商業銀行重組。民營企業參與城市商業銀行風險處置,持股比例可適當放寬至20%以上。
3)進一步加大引導和扶持力度,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村金融機構重組改造。通過并購重組方式參與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風險處置的,允許單個企業及其關聯方階段性持股比例超過20%。
影響:該政策出臺,村鎮銀行的股權限制有望被打破,民營資本參與村鎮銀行可以掌握更多的話語權,而村鎮銀行由于減少了銀行原有經營管理模式的影響,可以更好實現真正的金融創新。
村鎮銀行行業發展狀況分析
村鎮銀行數量規模
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于2007年首先從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等六省(區)開始試點。
2007-2009年,大中型銀行設立村鎮銀行的積極性不高,村鎮銀行發展較慢,截至2009年末,全國僅有148家村鎮銀行開業,增長速度相較2008年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滑。
為促進大型銀行村鎮銀行的投資,銀監會2009年12月召集5大行和12家股份制行開會,探索創新管理框架,取得一定效果,隨后村鎮銀行又開始在全國各地開花。截至2011年,國內已組建成立726家。
盡管如此,由于多方面原因,近兩年村鎮銀行設立速度依然沒能夠達到預期,尤其2012年新增村鎮銀行數量僅為150家,總共數量達到876家(其中開業800家,籌建76家)。據最新統計,截至2013年8月26日,村鎮銀行數量為908家,新增32家。
村鎮銀行資本規模
村鎮銀行平均注冊資本規模逐漸擴大。截至2012年6月,我國一共設立了村鎮銀行799家,總股本477億元,平均注冊資本5970萬元。2008-2012年,全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平均注冊資本變化如下所示,2012年平均注冊資本明顯增加。
具體內容及最新數據詳見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3-2017年中國村鎮銀行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中國村鎮銀行主要發起機構
國開銀行
工商銀行
建設銀行
中國銀行
農業銀行
交通銀行
民生銀行
浦發銀行
華夏銀行
北京銀行
中國主要村鎮銀行
四川儀隴惠民村鎮銀行
安徽長豐科源村鎮銀行
都江堰金都村鎮銀行
浙江長興聯合村鎮銀行
東莞長安村鎮銀行
南陽村鎮銀行
湖北仙桃北農商村鎮銀行
北京延慶村鎮銀行
韶山光大村鎮銀行
澳洲聯邦銀行村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