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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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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次數: 7 次  更新時間: 2014-03-23 10:03:19
參考資料:
中國移動金融3.0系列報告之商業銀行移動金融戰略創新與趨勢前瞻

商業銀行信貸:指以商業銀行為中介、以償還計息為條件的貨幣借貸。信貸業務是商業銀行最重要的資產業務,通過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獲得利潤,所以信貸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贏利手段。

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相關概述

商業銀行信貸的界定

商業銀行信貸:指以商業銀行為中介、以償還計息為條件的貨幣借貸。

1、以商業銀行為中介。其界定了信用形式及其發展階段。只指借貸通過商業銀行進行,而不是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財務發債的國家信用、個人之間的民間信用、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消費信用,更不是前資本主義社會的高利貸。

2、以償還計息為條件。現今的商業銀行,以發展成為專門化、獨立化的金融中介,專司存款貨幣經營的間接融資,可以與證劵信用、商業信用、消費信用等相結合,將其納入自身循環。以償還計息為條件,是指借貸必須是有條件的,必須設定還本付息的前提。

商業銀行從事借債、用債、收債的交易活動,必須遵從債的普遍原則,即償還計息,不然會造成破產,禍及社會。財政撥款、企業自有資金、慈善捐助、饋贈、救濟等資金,無須以還本付息為條件。

3、貨幣借貸。指借貸的標的只能是貨幣,不能搞實物借貸。銀行只經營貨幣,貨幣商品無差別,可與一切商品相交換,是社會一切財富的代表,這樣。商業銀行的借貸行為才具有廣泛的社會性,才能發揮引導社會資源合理流動的作用,并有利于降低借貸雙方的成本。

信貸是體現一定經濟關系的不同所有者之間的借貸行為,是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特殊形式,是債權人貸出貨幣,債務人按期償還并支付一定利息的信用活動(通過轉讓資金使用權獲取收益)。信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信貸是指以銀行為中介、以存貸為主體的信用活動的總稱,包括存款、貸款和結算業務。狹義的信貸通常指銀行的貸款,即以銀行為主體的貨幣資金發放行為。

信貸業務是商業銀行最重要的資產業務,通過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獲得利潤,所以信貸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贏利手段。

商業銀行信貸資金來源

1、各項存款

包括:(1)企業存款;(2)城鎮居民儲蓄存款;(3)農業存款;(4)信托存款;(5)其他存款(不包括以上內容的)。

2、債券籌資

包括:(1)發行金融債券;(2)國家投資債券;(3)賣出回購債券。

3、向中央銀行借款

4、同業拆借和同業存放

5、代理性存款

包括:(1)代理財政性存款;(2)委托存款及委托投資基金;(3)代理金融機構委托貸款基金。

6、所有者權益即出資人投資于商業銀行的資金

商業銀行信貸行業政策環境分析

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的相關制度

1、我國信貸政策的演變

(1)1953-1978年:1953年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信貸計劃管理體制,實行“統存統貸”的管理方法,銀行信貸計劃納入國家經濟計劃,為經濟建設進行全面的金融監督和服務。

(2)1979-年-1984年:實行信貸“差額包干”的辦法。

(3)1985-1995年:根據1984年《信貸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的“統一計劃、劃分資金、實貸實存、相互融通”,從1985年實行的新信貸資金管理體制,將央行與專業銀行的資金分開,二者形成借貸關系。

(4)1994年:央行對商業銀行實行貸款限額控制下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體現于1995年《商業銀行法》中。

(5)1998年:央行對商業銀行取消貸款規模控制,實行“計劃指導,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間接調控”新管理體制,并逐步過渡到審慎性風險管理。

2、調整范圍(適用法律、法規)

(1)《商業銀行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等。

(2)《貸款通則》(1996年)等。

(3)各種貸款規則:《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等。

(4)目前的《放貸人條例》(草案)。

3、信貸對象及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相關規定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關系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2)《貸款通則》中相關規定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并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②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③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④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⑤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⑥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對借款人的限制:①不得在1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②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③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④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⑤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⑥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⑦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⑧不得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3)《個人???款管理暫行辦法》中相關規定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②貸款用途明確合法;③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④借款人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⑤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⑥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4、貸款的發放與管理流程

(1)貸款申請

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

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并提供以下資料:①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②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③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④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⑤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⑥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2)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估

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掌握,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

(3)貸款調查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后,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4)貸款審批

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意見,按規定權限報批。

(5)簽訂借款合同

所有貸款應當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載明與貸款人協商一致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姓名。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6)貸款發放

貸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應償付違約金。

(7)貸后檢查

貸款發放后,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8)貸款歸還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期還本付息。貸款人對逾期的貸款要及時發出催收通知單,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貸款人對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的貸款,應當按規定加罰利息;對不能歸還或者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應當督促歸還或者依法起訴。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

(9)關于個人信貸的其他規定:

①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托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②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于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③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④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后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⑤個人貸款支付后,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5、貸款的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相關規定: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①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②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③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④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⑤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該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該法施行后,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貸款通則》中相關規定: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托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不得給委托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3)貸款的“五級分類”管理:

“一逾兩呆”到“五級分類”(1998年,央行: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貸款)

激勵:差額準備金率、壞賬撥備覆蓋率等。

(4)不良貸款的監管、處置:

貸款人應當建立和完善貸款的質量監管制度,對不良貸款進行分類、登記、考核和催收。不良貸款系指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呆賬貸款,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列為呆賬的貸款。呆滯貸款,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不含呆賬貸款)。逾期貸款,系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不良貸款的登記:不良貸款由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據,由稽核部門負責審核并按規定權限認定,貸款人應當按季填報不良貸款情況表。在報上級行的同時,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不良貸款的考核:貸款人的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貸款人應當對所屬分支機構下達和考核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的有關指標。

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賬貸款的沖銷:信貸部門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并按照呆賬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賬貸款。未經國務院批準,貸款人不得豁免貸款。除國務院批準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豁免貸款。

(5)風險配套機制:

①把握信用貸款目的。發放信用貸款的主要目的是鞏固現有優良客戶,發展潛在優良客戶,因此要根據不同的區域信用環境、管貸水平、競爭程度、企業素質等情況遴選一批優良客戶發放信用貸款,增強優良客戶與銀行的粘合力,促進信貸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②加強貸款風險預警機制。信用貸款對貸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應在傳統貸款管理基礎上,創新一種適合信用放款的貸后管理模式。堅持做到每季檢查和調查,密切關注風險點,如行業風險、管理風險、經營風險等,同時,掌握重點貸款企業的現金流,以掌控風險。

③嚴格信用貸款的授權。發放信用貸款應區別對待、因地制宜,對區域信用環境好、信貸管理嚴格、客戶經理素質高、業務能力強、歷年信貸資產質量優異的分支機構和客戶經理授予一定的權限。同時建立風險責任追究制,加強約束。

④取得政府部門支持。建議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社會信用建設,繼續堅決打擊逃廢銀行債務和惡意拖欠銀行本息行為,同時要為銀行對當地政府所確定的重點骨干企業發放信用貸款給予一定的風險補償金,以調動銀行發放信用貸款的積極性,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難的問題。

促進中小微型企業信貸政策分析

2011年,出臺了系列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備受關注,包括:《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以下簡稱《劃型規定》)、《“十二五”中小企業成長規劃》(以下簡稱《成長規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以及國務院9項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以下簡稱“國9條”)。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工商聯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中央16號文件”),以及《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新36條”)等相關配套措施也相繼出臺。

◆ 2011年非公經濟政策回顧:中小企業成政策關注點

2011年新出臺的非公有制經濟政策中,一個非常顯著、突出的特點就是聚焦中小企業、關注中小企業、扶持中小企業。這既為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所決定,也為中小企業當年所面臨的特殊困難及其急需應對所決定。

◆ 2011年10月12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并出臺了“國9條”,其中最具創新價值的核心表述是“適當提高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這在我國公共政策學語境中尚屬首次。而將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以及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征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堪稱是“國9條”的主要亮點。隨后,即11月17日,財政部又會同國家發改委印發通知,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等22項收費。這些應急性質的政策措施以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為主,同時也依然體現出“危機倒逼改革”的基本特征,促使我國經濟必須在深化金融體制改革、規范發展民間借貸和“草根銀行”等方面順勢而為。

◆ 2011年6月18日,國家工信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國家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劃型規定》則更具有“發展至上”意味,是側重于“管長遠”。從籠統的“中小企業”劃分出“中型、小型、微型企業”,與“大型企業”一并構成完整的企業組織結構和概念體系。在企業劃型中新增“微型企業”一類,使破解企業組織中最需要扶持的“弱勢群體”難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困局有了突破口。

與之相呼應,2011年9月22日國家工信部在第八屆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上正式發布了《成長規劃》。這是我國第一個關于中小企業發展的國家級專項規劃,明確提出在“十二五”時期,要繼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鼓勵、支持和引導其進一步優化結構和轉型成長,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和企業管理水平,步入內生增長、創新驅動的發展軌道。在確保中小企業平衡較快增長方面還確定了“雙8”指標,即中小企業戶數達到年均增長8%,中小工業企業實現增加值年均增長8%,要求新增就業崗位不斷增加,從業人員勞動報酬逐步增長。

“新36條”于2010年下發,其規格之高、聲勢之大、推進之廣,無論在全國工商聯的歷史上,還是在我國非公有制經濟成長發展歷程中,都是前所未有的。只要在“抓落實”上下真功夫、硬功夫、細功夫,“新36條”就會持續發揮應有的政策效應。

◆ 2011年7月23日,國家發改委頒布了《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明確提出:“要結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要求,加快清理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領域的準入條件,制定和完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相關管理辦法。除必須達到節能環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規取得相關資質外,不得針對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在注冊資本、投資金額、投資強度、產能規模、土地供應、采購投標等方面設置門檻。”經驗證明,從明確提出“不得設置門檻”到實際跨過門檻,還會有些變數、博弈甚至悖論,但“不得設置門檻”畢竟是十分重要的政策宣示,是公共政策科學的一大進步。

當《實施意見》頒布后不久,一些相關方面即有“實施”行動。比如,國家開發銀行作為我國中長期投融資的主力銀行,決定向大型民營企業漢能集團提供融資總量5年間達到300億元的授信額度,通過投、貸、債、租等多種金融業務,將為其在國內建設運營光伏電站和水力發電站以及開拓海外市場予以全面支持。這樣的戰略合作與大額授信出手不凡,其深處則折射出對非公有制經濟、民營企業的高度信任,是國開行基于戰略遠見以及吃透國家政策精神后的自覺行動。

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發展狀況分析

2003年以來我國貸款規模逐年增加,其中2003年及2004年短期貸款規模在總貸款中占主要部分,2005年以來中長期貸款開始占越來越大的比例。

據統計,至2011年年末,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余額為58.2萬億元,同比增長15.7%,增速比上年末低4.0個百分點,比年初增加7.9萬億元,同比少增3779億元。人民幣貸款增速總體回落。2011年年末,人民幣貸款余額為54.8萬億元,同比增長15.8%,增速比上年末低4.1個百分點,比年初增加7.47萬億元,同比少增3901億元。第四季度以來,貸款投放增多,當季貸款增加1.8萬億元,同比多增2077億元,信貸擴張壓力存在。

圖表:2003-2011年各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余額及機構增速(單位:億元)
2003-2011年各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余額及機構增速
資料來源:前瞻產業研究院整理

具體內容及最新數據詳見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3-2017年中國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與行業授信策略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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