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業
免稅品是指經營單位按照海關核準的經營品種免稅運進專供其免稅店向規定的對象銷售、供應的進口商品。免稅店經營的免稅品品種,應由經營單位統一報經海關總署批準。免稅店銷售的免稅進口煙草制品和酒精飲料內、外包裝的顯著位置上均加印";;;中國關稅未付";;;(China Duty NotPaid)中、英文字樣。
免稅業定義及分類
免稅品定義及分類
免稅品是指經營單位按照海關核準的經營品種免稅運進專供其免稅店向規定的對象銷售、供應的進口商品。免稅店經營的免稅品品種,應由經營單位統一報經海關總署批準。免稅店銷售的免稅進口煙草制品和酒精飲料內、外包裝的顯著位置上均加印"中國關稅未付"(China Duty NotPaid)中、英文字樣。
1991年,國務院批準免稅店經營國產煙、酒、絲綢、服裝、保健品藥品、工藝品六大類商品。從此,國產商品開始進入我國免稅品市場。1996年,國務院批準對我國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國產商品試行退(免)稅政策,進一步刺激了國產免稅商品的消費。特別是2002年初,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對免稅行業經營國產商品種類的限制被打破,國產免稅商品的退稅手續也相應進行了簡化,香水、化妝品、手表、打火機、皮具、食品等種類的國產精品開始全面進入免稅品市場。
《財政部關于征收免稅品經營專營利潤的通知》中將免稅商品定義為:免征關稅、進口環節稅的進口商品和實行退(免)稅(增值稅、消費稅)進入免稅店銷售的國產商品。本文采納這種定義。
國內一般將免稅品分為:香化、時尚品牌、煙草制品及酒水、食品、國產免稅品。
國際上一般將免稅品分為:酒水、煙草、香化、食品、奢侈品及其他商品。
免稅店定義及分類
免稅店是指經海關總署批準,由經營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的地點設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銷售場所和存放免稅品的監管倉庫,向規定的對象銷售、供應免稅品的企業。目前,我國境內的免稅店主要有口岸免稅店、運輸工具免稅店、市內免稅店、外交人員免稅店、供船免稅店及我出國人員外匯免稅商店。
免稅店供應對象主要有因公出國人員、遠洋海員、華僑、外籍華人、港澳臺同胞、出國探親的中國公民及在國內的外國專家等。一般情況下,免稅店是設立在有出入境口岸城市的一種特殊形式的商店。它主要是向已辦出境手續即將離境的旅客或停泊在港口的國際海員銷售不含關稅或流轉稅的名牌商品和土特商品。
據現代稅收理論,消費者納稅是為了支付他們享用的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務,例如國防、治安、環境、教育、社會福利、公用設施以及社會管理費用等。而臨時來這個國家旅游的外籍人士并沒有享受到上述服務,因此需要對他們購買的商品應扣除所納的稅款。
免稅店的類型有:機場免稅店、機上免稅店、邊境免稅店、外交人員免稅店、國際海員免稅店、國際客運站免稅店、市內免稅店等七種。
免稅業特點
1、在特(限)定的區域向特殊的消費群提供特(限)定商品的銷售任務;
2、是一個集政策、法律、經濟、對外貿易、商業、旅游業等綜合性極強的行業;
3、涉及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煙草、稅務、財政、工商、口岸、出入境、邊防、空防等國家相關部門和單位。免稅店、國際旅客、免稅品是免稅業的三大支柱或者說是三大因素。
免稅業政策環境分析
免稅業管理體制
我國免稅行業涉及的相關政府部門包括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旅游局等四個部委,其中,主要由海關總署負責免稅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的日常監管。
免稅業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免稅行業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如下表所示:
| 文件名稱 | 頒布部門 | 實施時間 | 文件號 |
| 《關于進一步加強免稅業務集中統一管理的有關規定》 |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財務總局、國家旅游局 | 2000年1月1日 | 財外字【2000】1號 |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擴大退稅國產品經營范圍和簡化退稅手續的通知》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 2003年10月21日 | 財稅【2003】201號 |
|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經營的國產商品監管和退稅有關事宜的通知》 |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 2004年9月30日 | 署監發【2004】403號 |
| 《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繳納辦法》 | 財政部 | 2005年1月1日 | 財企【2004】241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 | 海關總署 | 2006年1月1日 | 海關總署令第132號 |
| 關于印發《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繳納辦法》的補充通知 | 財政部 | 2006年3月20日 | 財企【2006】70號 |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免稅商品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家外匯管理局 | 2006年5月1日 | 匯發【2006】16號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境口岸免稅店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 國家稅務總局 | 2008年1月24日 | 國稅函【2008】81號 |
| 《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 | 國務院 | 2009年12月3日 | 國發【2009】41號 |
| 《國務院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 | 國務院 | 2009年12月31日 | 國發【2009】44號 |
|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海南試點管理辦法》 | 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 2011年1月1日 | 財政部公告2010年第88號 |
| 《關于開展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試點的公告》 | 財政部 | 2011年4月20日 | 財政部公告2011年第14號 |
Ø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海南試點管理辦法》
為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和發展,確保在海南省順利試行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經商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制定了《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海南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
《辦法》指出,境外旅客在退稅定點商店購物后,按規定應取得的退稅憑證包括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和銷售發票。境外旅客在辦理退稅時,可選擇的退稅幣種包括人民幣、美元、歐元和日元。此外,《辦法》還對退稅定點商店和退稅代理機構的認定、變更與終止進行了規定,在退稅物品的銷售管理和退稅業務的辦理方面進行了規范。
Ø 《關于開展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試點的公告》
為加快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的建設發展,國務院決定在海南省開展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以下簡稱離島免稅政策)試點。離島免稅政策是指對乘飛機離島(不包括離境)旅客實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種免進口稅購物,在實施離島免稅政策的免稅商店(以下簡稱離島免稅店)內付款,在機場隔離區提貨離島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經商商務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開展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試點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行。
《公告》對離島免稅政策的適用對象及條件,離島免稅店、免稅商品品種、免稅稅種,免稅購物離島次數、金額、數量以及離島免稅政策實施流程進行了規定。
(1)政策運用對象,離島免稅政策適用對象是年滿18周歲,乘飛機離開海南本島但不離境的國內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以下簡稱島內居民)。
(2)享受政策的條件。離島旅客免稅購物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已經購買離島機票和持有效的身份證件,國內旅客持居民身份證(港澳臺旅客持有效旅行證件),國外旅客持護照;
②在指定的離島免稅店內付款購買免稅商品,商品品種和免稅購物次數、金額、數量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并按規定取得購物憑證;
③在機場隔離區憑身份證件及購物憑證,在指定的提貨點提取所購免稅商品,并由旅客本人乘機隨身攜運離島。
(1)離島免稅店。離島免稅店是具有實施離島免稅政策資格并實行特許經營的免稅商店。海口、三亞兩地各開設一家離島免稅店進行試點。其中,三亞免稅店在原批準設立的離境市內免稅店基礎上,增加其實施離島免稅政策功能,自本公告執行之日起啟動試點。海口免稅店待離島免稅店經營主體、選址及相關配套設施確定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啟動試點。
(2)免稅商品品種.免稅商品限定為進口品,試點期間,具體商品品種限定為:首飾、工藝晶、手表、香水、化妝晶、筆、眼鏡(含太陽鏡)、絲巾、領帶、毛織品、棉織品,服裝服飾、鞋帽、皮帶、箱包,小皮件、糖果,體育用品共18種,國家規定禁止進口,以及20種不予減免稅的商品除外。
(3)免稅稅種。離島免稅政策免稅稅種為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1)免稅購物離島次數。非島內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2次離島免稅購物政策,島內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1次。旅客購物后乘機離島記為1次免稅購物。島內居民旅客身份以居民身份證簽發機關為主要依據進行認定。
(2)免稅購物金額,數量。離島旅客(包括島內居民旅客)每人每次免稅購物金額暫定為人民幣5000元以內(含5000元),即單價5000元以內(含5000元)的免稅商品,每人每次累計購買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購買免稅商品數量范圍詳見附件。此外,旅客在按完稅價格金額繳納進境物品進口稅的條件下,每人每次還可以購買1件單價5000元以上的商品。
離島免稅政策主要實施流程包括:離島免稅店進口免稅商品,離島旅客在店內選購付欺,免稅店根據旅客離島時間運送貨物,旅客在機場隔離區提貨并乘機攜運離島等環節。
免稅業主要政策
目前,我國對免稅行業的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免稅市場準入、對免稅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的管理;二是免稅品的經營業務(包括經營品種和銷售對象等);三是免稅業務相關的稅費政策和外匯管理政策等。
我國免稅業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一直以來由國家特許經營。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免稅業務集中統一管理的有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國對免稅行業實行"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制定管理規定"的集中統一管理政策。經營單位設立免稅商店需由中免公司統一向海關總署提出書面申請,并符合相關條件;免稅品銷售場所和免稅品監管倉庫的設立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各地方、各部門不得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免稅品商店或變相允許外商參與免稅商店的經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等相關規定,各類免稅商店擁有特定的銷售對象和銷售條件:
◆ 口岸免稅商店的銷售對象限于已辦結出境手續、即將前往境外的人員,以及尚未辦理進境手續的人員。免稅商店憑其搭乘運輸工具的憑證或者其進出境的有效證件銷售免稅品;
◆ 運輸工具免稅商店銷售對象限于搭乘進出境運輸工具的進出境人員。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品限運輸工具在國際(地區)航行期間經營;
◆ 市內免稅商店的銷售對象限于即將出境的境外人員,免稅商店憑其出境有效證件及機(船、車)票銷售免稅品,并且在口岸隔離區內將免稅品交付購買人員本人攜帶出境;
◆ 外交人員免稅商店的銷售對象限于外國駐華外交代表和領事機構及其外交人員和領事官員,以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權和豁免的機構和人員,免稅商店憑上述機構和人員所在地的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按照有關規定核準的限量、限值銷售免稅品;
◆ 供船免稅商店的銷售對象限于出境的國際(地區)航行船舶及船員。
此外,根據《監管二司關于核定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境口岸免稅店經營品種的通知》、《監管司關于同意增加經營品種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各類免稅店經營經海關總署批準同意的免稅商品品種。
免稅品經營業務涉及稅收、特許經營費和外匯管理等諸多方面的內容,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境口岸免稅店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海關隔離區內免稅店銷售以及市內免稅店銷售但在海關隔離區內提取免稅品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繳納辦法》及其補充通知規定,凡經營免稅商品的企業均按經營免稅商品業務年銷售收入的1%向國家上繳特許經營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擴大退稅國產品經營范圍和簡化退稅手續的通知》規定,放開免稅店經營退稅國產品的商品品種,對免稅店允許經營的國產品實行退稅政策等。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免稅商品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匯政策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免稅商品標價和結算的幣種范圍,銷售免稅商品可以外幣標價和結算,也可以以人民幣或外幣標價和結算;二是免稅商品企業可按外匯管理規定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其賬戶限額按企業實際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100%核定;三是允許免稅商品企業銷售免稅商品所收取的外幣現鈔直接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特許經營費: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繳納辦法〉的通知》(財企【2004】241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繳納辦法〉的補充通知》(財企【2006】70號)的規定,專營公司按經營免稅商品業務年銷售收入的1%,向國家上繳特許經營費。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的國產品以及從境外以免稅方式進口經營的國產品均視同免稅商品,繳納特許經營費。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由企業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負責征收,直接繳庫。專營公司按其合并會計報表口徑,集中繳納;專營公司供貨的其他免稅商品經營企業在企業所在地就地解繳。
增值稅: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6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按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的特定貨物銷售行為征收率的通知》(國稅發【1998】122號)的規定,2006年1月1日-2008年1月24日,免稅店零售的免稅商品,以免稅商品銷售額為計稅依據,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境口岸免稅店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1號)的規定,對于海關隔離區內免稅店銷售免稅品以及市內免稅店銷售但在海關隔離區內提取免稅品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自2008年1月24日起,免稅店零售的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62號)的規定,免稅店對所屬免稅商店的批發、調撥進口免稅的貨物,不征收增值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擴大退稅國產品經營范圍和簡化退稅手續的通知》(財稅【2003】201號)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經營的國產商品監管和退稅有關事宜的通知》(署監發【2004】403號)的規定,對專營公司統一采購專供出境免稅店銷售的國產商品,在報關進入海關監管倉庫時視同出口,退還增值稅進項稅額及消費稅,對出境免稅店銷售的上述商品免征增值稅。
3、免稅店的有稅商品銷售以銷售額為計稅依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免稅業發展狀況分析
現代免稅業起源于1947年,發展至今全球各類免稅店超過2500家,銷售品牌超過1.2個,銷售渠道隨著各種交通方式的興起呈現多樣化發展,涉及機場、船上、市內、邊境、火車站、港口等各種場所。
據統計,2004-2008年,全球免稅及旅游零售業銷售額分別達到250億美元、270億美元、290億美元、340億美元和370億美元,年均復合增長率為10.30%,總體上保持了良好的增長勢頭。2009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全球免稅及旅游零售業在近年來發展中首度出現負增長,銷售額同比減少6.8%至345億美元。2010年,全球免稅及旅游零售業實現銷售收入達395億美元,相比1970年4.5億美元零售額增長近88倍,年均復合增速達到11.84%。
2008年,中國免稅業銷售額達到60億元人民幣,2009年,在全球免稅業銷售額負增長的形勢下,中國免稅業銷售額繼續維持快速增長,全年銷售額增長至13億美元,2010年,中國免稅業銷售額同比增長32.8%,達到17.3億美元,增速居全球首位。2004-2010年,中國免稅業復合增長率為27.6%,遠遠超過全球同期7%左右的水平。
具體內容詳見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5-2020年中國免稅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免稅業國際知名企業
DFS環球免稅集團
韓國Lotte樂天集團
美國DFA免稅店
免稅業國內領先企業
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深圳市國有免稅商品(集團)有限公司
珠海市免稅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香港國際機場免稅店
上海浦東機場免稅店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免稅店
大連機場免稅店
中國出國人員服務總公司
日上免稅行
參考資料
- 1.中國免稅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前瞻產業研究院
- 2.中國免稅業行業深度調研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前瞻產業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