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
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2006年我國制定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 詞條目錄
- 1.1 法律服務行業監管環境
- 1.2 法律服務行業法律法規
- 1.3 法律服務行業部門規章
- 1.4 法律服務行業稅收政策
- 2.1 法律服務行業整體水平分析
- 2.2 法律服務市場管理水平分析
法律服務行業政策環境分析
法律服務行業監管環境
◆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2006年我國制定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分析如下:
方面 | 詳細內容 |
服務收費指導價 | 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1)代理民事訴訟案件;(2)代理行政訴訟案件;(3)代理國家賠償案件;(4)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5)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
服務收費考慮因素 |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1)耗費的工作時間;(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5)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
收費方式 |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部制定了《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辦法共分為七章,其中主要包括了我國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設立許可程序、律師事務所的變更和終止、分所的變更、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規則及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法律服務行業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經1996年5月15日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3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律師法》內容包括了總則、律師執業許可制度、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律師的業務和權利及義務,還包括了律師協會的職責及律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法律服務行業部門規章
根據律師事務所不同的組織形式,我國有對應的事務所管理辦法,具體如下所示。
規章 | 相關規定 |
《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 針對合伙律師事務所的權利與義務,《辦法》中做了具體規定: 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律師事務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的負責人;(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5)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6)依照合伙協議對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7)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2)遵守合伙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3)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5)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6)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
《國資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不得從事其他任何經營性活動。針對國資所的權利與義務,《辦法》中做了具體規定: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有下列權利:(1)制定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2)制定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3)決定律師事務所內部機構的設置,分工;(4)決定錄用,辭退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5)決定律師事務所的內部分配;(6)修改律師事務所的章程。 設立和律師事務所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行使以下職權:(1)審查律師事務所的年度預決算方案;(2)對律師事務所的財務活動進行審計監督;(3)任免律師事務所主任;(4)決定律師事務所的合并,分立和撤銷;(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
《合作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 合作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不得從事其他任何經營性活動。針對合作人的權利與義務,《辦法》中做了具體規定: 合作人享有下列權利:(1)參加合作人會議,對律師事務所的重大事務行使表決權;(2)擔任律師事務所職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監督合作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4)律師事務所終止時,依章程規定參加律師事務所剩余財產的分配;(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合作人承擔以下義務:(1)執行合作人會議的決議;(2)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3)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
法律服務行業稅收政策
◆ 《關于律師事務所辦案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根據《關于律師事務所辦案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479號)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在辦案過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費用,包括辦案費等,無論其收費的名稱如何,也不論財務會計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中計算應納稅額。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2月7日發布的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內容調整如下:
規章 | 相關規定 |
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 | (國稅發[2000]149號)第五條第二???規定的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現行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調整為35%比例內確定。 |
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等收入 | 廢止國稅發[2000]149號第八條的規定,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等收入,應并入其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合伙人律師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 合伙人律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憑合法有效憑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扣除費用;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據而實際發生與業務有關的費用,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后,可再按下列標準扣除費用:個人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8%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6%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5%扣除。不執行查賬征收的,不適用前款規定。前款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 |
業務培訓費用 | 律師個人承擔的按照律師協會規定參加的業務培訓費用,可據實扣除。 |
其他費用 |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個人發生的其他費用和列支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等文件的規定執行。 |
法律服務行業發展現狀分析
法律服務行業整體水平分析
中國法律服務行業整體水平偏低,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圖表:中國法律服務行業整體水平分析
法律服務市場管理水平分析
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管理水平存在差距,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圖表: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管理水平分析
法律服務行業需求特征
根據客戶群體特性的不同,我國法律服務市場需求也呈現一定差異。以下對企業和個人法律服務市場需求特征進行具體分析:
圖表:中國法律服務市場需求特征分析
客戶群 | 需求細分 | 具體特征分析 |
企業 | 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 | 包括企業的設立,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的改制、上市,企業重大問題、突發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 |
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 | 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 |
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 | 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于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性法律問題。 | |
個人 | 普通居民需求 | 這個群體的范圍最廣,服務需求也最多樣,但是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遺產繼承、房地產、土地、勞動用工、損害賠償等領域,需要法律顧問具有較為豐富的訴訟經驗和廣泛的法律知識面。 |
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公司等小企業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的需求 | 這個群體經濟糾紛主要集中在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勞動用工、損害賠償等領域,法律服務的針對性較強。 | |
中小企業股東、私營企業業主、職業經理人、社會公眾人物的需求 | 這個群體日常經濟交往非常頻繁,發生法律糾紛的可能性也是最大的,因此對于法律風險防范知識的需求也是最大的。 |
法律服務行業市場規模
目前中國法律服務市場規模是600億,未來市場規模的增長主要來自對中小企業法律服務需求的挖掘。2007-2012年,中國律師事務所數量由13593個增加到19361個,增幅達到42.43%;律師工作人員數量由143967人增加到232384人,五年間增長61.41%。
圖表:2007-2012年中國法律服務市場規模分析(單位:個,人)
具體內容及最新數據詳見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4-2018年中國法律服務市場需求與發展戰略規劃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