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碳匯
樹木通過光合作用吸收了大氣中大量的二氧化碳,減緩了溫室效應。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森林的碳匯作用。二氧化碳是植物生長的重要營養物質。植物可以將葉子吸收的二氧化碳和根部輸送上來的水分,在光能作用下轉變為糖和氧氣。綠色植物通過光合作用將太陽能轉化為化學能,并將大氣中的二氧化碳轉化成有機物,為生物界提供枝葉、莖根、果實、種子,提供最基本的物質和能量來源。這一轉化過程,就形成了森林的固碳效果。森林的生長可以吸收并固定二氧化碳,是二氧化碳的吸收器、貯存庫和緩沖器。反之,森林一旦遭到破壞,則變成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源。
林業碳匯行業定義與分類
林業碳匯行業定義
樹木通過光合作用吸收了大氣中大量的二氧化碳,減緩了溫室效應。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森林的碳匯作用。二氧化碳是植物生長的重要營養物質。植物可以將葉子吸收的二氧化碳和根部輸送上來的水分,在光能作用下轉變為糖和氧氣。綠色植物通過光合作用將太陽能轉化為化學能,并將大氣中的二氧化碳轉化成有機物,為生物界提供枝葉、莖根、果實、種子,提供最基本的物質和能量來源。這一轉化過程,就形成了森林的固碳效果。森林的生長可以吸收并固定二氧化碳,是二氧化碳的吸收器、貯存庫和緩沖器。反之,森林一旦遭到破壞,則變成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源。
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界定的定義,所謂碳匯,是指從大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或機制。與之相應,森林碳匯則是指森林生態系統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從而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的過程,屬自然科學范圍。而林業碳匯是指通過實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減少毀林等活動,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與碳匯交易結合的過程、活動或機制,既有自然屬性,也有社會經濟屬性。
林業碳匯項目分類
目前,我國實施的林業碳匯項目共有兩類,一類是基于《京都議定書》條款下的CDM碳匯項目,屬于京都規則的碳匯交易;另一類是國家林業局造林司(氣候辦)依托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捐資實施的碳匯造林項目,屬于自愿市場的碳匯交易。
中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按CDM標準交易的項目,大部分是一些能源轉化利用、生物質能源、沼氣、水電、風電等,碳匯項目只有3個,全球也只有28個。
林業碳匯行業政策環境分析
2013年10月25日,由國家林業局造林司組織、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等機構開發的《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竹子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由國家發改委公布備案,《森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通過國家發改委備案審核,對推動碳匯科學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1年8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財政部發布了新修訂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明確了管理體制、申請和實施程序及法律責任等問題,以進一步推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在中國有序開展,促進清潔發展機制市場的健康發展。
根據新修訂的辦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合作應促進環境友好技術轉讓,開展的重點領域應為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實施應保證透明、高效,明確各項目參與方的責任與義務。在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合作過程中,中國政府和企業不承擔《公約》和《議定書》規定之外的任何義務。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國外合作方用于購買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減排量的資金,應額外于現有的官方發展援助資金和其在《公約》下承擔的資金義務。
與原辦法相比,新修訂的辦法明確,國家設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審核理事會,項目審核理事會組長單位為國家發改委和科技部,副組長單位為外交部,成員單位為財政部、環保部、農業部和中國氣象局,其各自有明確職責。
根據辦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因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的收益歸國家和項目實施機構所有。新辦法中,國家與項目實施機構減排量轉讓交易額分配比例較之以前也有了變化。其中,己二酸生產中的氧化亞氮(N2O)項目、硝酸生產中的氧化亞氮(N2O)項目、全氟碳化物(PFC)類項目,國家分別收取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交易額的30%、10%和5%;其他類型項目,國家收取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交易額的2%。收取的資金,用于支持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活動。
清潔發展機制是發達國家締約方為實現其溫室氣體減排義務與發展中國家締約方進行項目合作的機制,通過項目合作,促進《公約》最終目標的實現,并協助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協助發達國家締約方實現其量化限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
新修訂的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2日施行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010年10月23日,來自中國農科院、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國家林業局調查規劃設計院、亞太森林網絡管理中心、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北京林業大學和北京林學會等單位的專家在京審定通過了《造林項目碳匯計量與監測指南》。
《指南》由國家林業局造林司(應對氣候變化辦公室)委托中國林科院編制。《指南》將有助于探索造林項目碳匯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查的方法及與碳交易相關的計量和監測方法,滿足當前國內開展碳匯造林的需要。
《指南》對于指導和規范國內開展碳匯造林,制定相關林業碳匯管理政策,加大我國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力度具有重要意義。《指南》參考了國際通用方法,結合我國林業實際情況,首次對碳匯造林項目相關的術語和定義、項目邊界和土地合格性、碳庫與溫室氣體排放源確定、計量和監測方法等提出了具體要求和規定,能滿足我國造林項目的碳匯計量與監測需求。
2010年7月,為指導各地規范開展碳匯造林試點工作,國家林業局辦公室印發了《碳匯造林技術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與《碳匯造林檢查驗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規定》與《辦法》是在參照相關國際規則,結合我國林業建設實際,并廣泛征求科研單位與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完成。《規定》明確了碳匯造林的概念和相關技術要求。碳匯造林是指在確定了基線的土地上,以增加森林碳匯為主要目的,對造林及其林分(木)生長過程實施碳匯計量和監測而開展的有特殊要求的營造林活動。相比普通的造林,碳匯造林突出了森林的碳匯功能,增加了碳匯計量監測等內容,強調了森林的多重效益,在碳匯造林地點選擇、基線調查、作業設計、樹種選擇、造林方式、整地栽植、未成林撫育、檢查驗收、檔案管理等方面都有特殊要求。《辦法》明確了碳匯造林縣級自查、省級復查和國家級檢查驗收的三級檢查驗收方式,并就檢查驗收程序及其相關計算方法做出了規定。
2009年10月,《中國綠色碳基金碳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發布。《辦法》分為八大部分,主要內容包括:立項原則、立項程序、項目實施、項目檢查驗收、資金管理和資金管理等。
根據《辦法》規定,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下同)負責協調捐資方提出碳匯項目立項和實施初步意見;指導項目實施;研究制定相關政策、管理辦法和技術規定;組織專家開展相關的碳匯計量、監測、核證、檢查等活動;負責歸口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辦法》提出,中國綠化基金會負責項目的資金管理、撥付;監督資金使用;參與制定相關政策和技術規程;參與項目審定與檢查;負責組織包括捐資方參與的、與項目有關的宣傳活動等。
2008年8月18日,國家林業局植樹造林司發布了《關于加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及碳匯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1)發揮行業優勢,努力增加碳匯。各級林業部門應進一步開展植樹造林,加強森林可持續經營,提高森林質量等增加碳匯;嚴格控制亂砍濫伐、非法征占用林地,防控森林火災和病蟲害減少碳排放,并作為推進現代林業建設的重要內容,落實到各項工作部署中,以最大限度地發揮林業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作用。
(2)準確把握形勢,加強項目管理。許多地方正在通過不同渠道積極開展林業碳匯項目。目前實施的林業碳匯項目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發達國家為履行其在《京都議定書》中承諾的減排任務而和發展中國家合作開展的清潔發展機制(簡稱CDM)下的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這類項目對造林地有特定要求,即在2008-2012年期間,這樣的項目只能是在過去50年以上的無林地或1989年12月31日以后的無林地上開展的造林活動。發達國家通常是購買在這樣的土地上造林產生的碳匯以履行《京都議定書》,一般不提供造林費用,且項目須履行較為復雜的國內和國際審批程序。因此,各地在和外方商討開展此類項目活動時,應及時與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林業局氣候辦)(掛靠國家林業局植樹造林司)溝通和聯系,以便幫助和指導開展項目。二是一些企業、組織、團體為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展示綠色形象,體現社會責任,自愿購買森林碳匯。據了解,國內也有企業和組織宣稱向海外出售林業碳匯指標。由于碳匯指標本質上涉及國家碳排放空間,林業碳匯活動關系到當地林地、林木權和生態保護、農村發展以及農民利益等。因此,對這類活動須妥善管理。如有此類項目意向,在進行項目設計前,須將項目詳細情況,包括投資方、項目區基本情況、受益群體、碳匯計量和核證單位等及時報國家林業局氣候辦批準后方可實施。
(3)加強宣傳引導,提高責任意識。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目前不承擔《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義務,國家對國內相關企業和單位也沒有減排的強制性要求,因此,我國目前尚不具備建立森林碳匯交易市場的政策條件。但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自愿捐資植樹造林,增加森林增匯,“參與碳補償,消除碳足跡”,展現企業社會責任,促進低碳經濟和低碳生活,引導社會公眾關注氣候變化,提高全民保護氣候的意識,為國家生態安全和減緩全球氣候變暖做貢獻。
林業碳匯的產生和發展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談判進程密切相關,政策性很強。各級林業部門應注意加強對氣候變化國際動態和林業碳匯知識的了解和宣傳,充分認識森林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獨特作用。同時,要結合當地實際,加強對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和林業碳匯相關工作的管理,注意防范夸大碳匯項目收益的不實宣傳,謹防利用林業碳匯概念炒作以非法謀利,切實保證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損失。
2006年12月28日,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發布了《國家林業局關于開展林業碳匯工作若干指導意見的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第根據研究成果,除了要積極推進在優先區域內實施CDM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外,從全國林業生產力布局和六大工程實施情況考慮,特別是保障我國國土生態安全以及促進西部地區生態環境建設的需要,應積極引導發達國家投資者到我國西部生態脆弱地區實施這類項目,以加快這些地區植被恢復進程。
第根據我國林業建設現狀,結合當前國際碳交易市場情況和國內氣候變化相關政策,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部門將組織專家和地方林業部門,遴選一批候選項目,并納入碳匯項目儲備庫,擇機適時地向外國碳匯購買方推介。
第作為碳匯項目的參與方,我國在與發達國家的企業或有關國際組織商談共同實施碳匯項目時,應把握我國參與項目旨在幫助發達國家履行《議定書》義務的基本原則。在項目準備和實施過程中,我國不應承擔《公約》和《議定書》為發展中國家所規定的義務以外的其它任何義務,尤其是不應承擔包括項目準備和實施過程中的額外資金義務。即使雙方商議,先由我國承擔項目的部分準備費用,也必須通過合法契約加以明確,并在碳匯項目正式實施后,通過碳匯交易,對我國所投相關費用予以合理補償。
第各地在與發達國家企業及有關國際組織探討開展CDM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時,必須遵循國家關于CDM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根據林業特點,采取符合國家要求的項目實施形式。對項目所涉及的可交易的碳匯額度和交易價格,需要獲得國家氣候變化主管部門的批準。各省(區、市)作為項目參與方可以就上述問題與發達國家企業及有關國際組織進行意向性探討,但無權就項目實施形式、碳匯交易量、交易價格等做出最終決定。
第實施CDM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政策性。目前我國廣西與世界銀行生物碳基金合作開展的項目已成為全球第一個CDM再造林碳匯項目,為我國開展CDM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奠定了良好基礎。今后,各地在開展此類項目合作時,包括向外發布項目信息及開展相關活動,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審定或備案。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將積極協助各地進行項目準備和申報,并提供咨詢及相關服務。
林業碳匯行業發展狀況分析
隨著全球氣候逐步變暖,國際上對此日益重視。其中,森林作為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具有吸收并固定CO2的碳匯功能,因此林業活動成為緩解全球氣候變暖的重要手段。《京都協議書》確定了清潔發展機制(CDM),允許工業化國家通過在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活動所獲得的減排增匯來抵償其承諾的減限排指標。
中國政府于2001年啟動了全球碳匯項目,對開展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及其相關工作給予了充分重視和積極支持。2004年國家碳匯管理辦公室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云南、四川、山西、遼寧啟動了林業碳匯試點項目,其中廣西、內蒙、云南這三個碳匯項目總的吸收量將達到118.3萬噸CO2。
根據全國生態建設規劃:到2020年,全國年均造林育林面積500萬公頃以上,森林覆蓋率增加到23%,森林蓄積量達到140億立方米,森林碳匯能力進一步提高;到2050年,比2020年凈增森林面積4700萬公頃,森林覆蓋率達到并穩定在26%以上。我國森林固碳能力將隨著森林面積的增加大大增強。
具體內容詳見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3-2017年中國林業碳匯產業深度調研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國際林業碳匯項目案例
普朗特(Plantar)項目
大西洋森林保護和恢復項目
中國林業碳匯項目案例
廣西林業碳匯項目
內蒙古林業碳匯項目
云南林業碳匯項目
山西林業碳匯項目
遼寧林業碳匯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