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介
保險中介指介于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咨詢與銷售、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并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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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中介行業概述
- 1.1 保險中介行業定義
- 1.2 保險中介行業三大主體
保險中介行業概述
保險中介行業定義
保險中介指介于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咨詢與銷售、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并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
保險中介在保險市場上作用的發揮,是由其在專業技術服務、保險信息溝通、風險管理咨詢等諸方面的功能所決定的。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推行改革開放政策的客觀要求,市場化、規范化、職業化和國際化是未來中國保險中介行業生存的前提,也是發展的方向。
保險中介行業三大主體
現代保險業中,保險中介包括:保險專業中介、保險兼業代理、保險營銷員;而保險專業中介又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保險代理人受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從事保險活動;保險經紀人分直接保險經紀人和再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站在獨立的立場上,對委托事項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為保險當事人提供服務。
保險兼業代理主體多,分布廣,在從事自身主業同時開展保險業務,以銀行渠道為代表;保險營銷員人力成本低、人數較多,是保險中介的重要力量。
保險專業中介、保險兼業代理、保險營銷員構成了保險中介市場的"三大主體",在整個保險市場體系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險中介行業政策環境分析
2011-2013年,保險中介行業法律法規匯總如下表所示:
時間 | 發布單位 | 名稱 | 主要內容 | 對保險中介行業影響 |
2014年2月 | 保監會 | 《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 保險公司投資資產(不含獨立賬戶資產)劃分為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等五大類資產;為防范系統性風險,針對保險公司配置大類資產制定保險資金運用上限比例;為防范集中度風險,針對保險公司投資單一資產和單一交易對手制定保險資金運用集中度上限比例;為防范資產的流動性、高波動性等風險,針對流動性狀況、融資規模和類別資產等制定監測比例,主要用于風險預警。 | 增強了市場活力,提高了監管效率,體現了“放開前端、管住后端”的監管思路及大力推進監管轉型的基本取向,同時有利于提高保險中介行業活力。 |
2014年1月 | 保監會 | 《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 | 商業銀行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并在合同中載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 | 此舉將有望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特別是老年群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
2013年7月 | 保監會 |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的決定》 |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刪去第十二條。 | 注冊資本下限提至5千萬,提高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準入門檻,有利于保險中介行業的升級 |
2013年4月 | 保監會 |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的決定》 | 《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八條修改為:“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提高了保險經紀機構準入門檻,有利于保險經紀行業的資源整合和市場升級 |
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同時,刪去第十三條。 | ||||
2012年6月 | 保監會 | 《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準入的通知》 | 除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以及汽車生產、銷售和維修企業、銀行郵政企業、保險公司投資的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以上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全國性保險代理、經紀公司的分支機構的設立申請繼續受理外,暫停其余所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設立許可。 | 加大力度完善中介市場準入機制,可以順應保險中介市場轉型升級的發展趨勢,有效提高保險中介公司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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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 | 保監會 | 《關于暫停區域性保險代理機構和部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市場準入許可工作的通知》 | 1、暫停區域性保險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金融機構、郵政以外的所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市場準入許可工作;2、支持符合條件的中介集團和全國性的保險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 | 提高保險中介市場的專業化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 |
2012年3月 | 保監會 | 《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激勵行為的通知》 | 1、各保???專業中介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關于嚴格規范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激勵行為的通知》實施股權激勵,不得采取將股權激勵與公司上市簡單掛鉤、夸大公司上市帶來的收益等手段,誘導公眾成為銷售人員,誘導銷售人員、客戶購買與其真實保險需求不匹配的保險產品。 | 規范保險中介行業激勵行為,提高行業規范性 |
2、各保監局要繼續堅持“抓早抓小、從重從快”的原則,進一步規范轄區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激勵行為,重點關注上市計劃與股權激勵掛鉤、業務發展速度和業務結構異常的機構,嚴格督促其認真自查自糾,切實承擔風險管控責任,并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 | ||||
2011年10月 | 保監會 | 《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監管辦法(試行)》 | 成立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應具備投資人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擁有5家及以上的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且保險中介業務收入占集團總業務收入的50%以上;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具有符合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及高管以及其他條件。 | 保險代理洗牌的契機 |
2011年9月 | 保監會 | 《關于加強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保單質押貸款業務合作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消費者到銀行用保單質押貸款時,銀行不得硬性搭售保險產品。保險公司也要對合作銀行的這一行為及時制止,禁止“投保”與“貸款”捆綁銷售,不得強迫消費。 | 控制風險 |
2011年5月 | 保監會 |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 | 1、專門規定險企每通過一個網站銷售保險產品,都必須向保監會備案,還要對免責條款等風險進行明確提示;2、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通過互聯網站開展保險業務的,應當實行集中運營、集中管理;保險代理、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通過互聯網站銷售保險產品。 | 此新規出臺后,98%以上的保險中介機構無緣網銷 |
2011年4月8日 | 保監會 | 《保險公司委托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監管規定》 | 將除了銀行之外的證券公司等非保險類金融機構納入可代理保險業務的范圍。這意味著未來在保險產品銷售中介渠道上,除了銀保、專業保險中介公司外,證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這些金融機構亦可賣保險。 | 活躍銷售渠道 |
2011年3月13日 | 銀監會和保監會 |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 | 各保險公司要調整和優化銀保業務結構,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對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管控,銀保雙方實行首問負責制 | / |
保險中介行業發展狀況分析
自2002年實行市場化審批以來,我國保險中介機構準入一度出現"井噴"現象,并持續保持快速增長的勢頭。
據統計,截至2012年底,我國共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532家,其中,保險中介集團公司3家,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92家,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1678家,保險經紀機構434家,保險公估機構325家。
以專業保險中介來看,2012年保費收入已經達到了1007.72億元,突破了千億大關,保險中介市場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得到了進一步增強。
具體內容詳見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4-2018中國保險中介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國際保險中介行業知名企業
達信保險與風險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美國佳達再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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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中介行業領先企業
泛華保險服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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