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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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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次數: 7 次  更新時間: 2015-08-24 16:22:32
參考資料:
中國財務公司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4年7月27日頒布的最新《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對財務公司的定義是:";;;;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時規定我國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應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財務公司的業務需要依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財務公司行業定義與分類

財務公司行業定義

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4年7月27日頒布的最新《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對財務公司的定義是:"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時規定我國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應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財務公司的業務需要依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財務公司行業主要分類

廣義的財務公司可以分為企業集團附屬財務公司和非企業集團附屬財務公司,狹義的財務公司專指企業集團附屬的財務公司。企業集團附屬的財務公司又可分為"司庫型"財務公司、"信用型"財務公司和"全能型"財務公司。

1、"司庫型"財務公司

· 概念

"司庫型"財務公司指當企業集團規模發展到一定程度,內部資金管理、運作和風險控制的任務變得越來越重,集團母公司的資金管理職能部門主觀上要求成立財務公司進行資金專門管理。因此許多大企業實行司庫管理下的內部銀行、內部結算中心模式,組建內部資金中心。內部資金中心包括司庫和結算中心兩個部分。

· 特點

這一模式要求全集團余缺的資金頭寸全部集中于總部的資金中心,由總部資金中心調配管理資金的流動性和幣種缺口。司庫負責資金頭寸的調度,主要是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市場風險管理的職能;結算中心負責將各個業務單元的資金集中管理,通過內部賬戶對沖或銀行體系對交易統一結算。

· 適用于密集型、日常資金流動頻繁的企業

這種內部資金中心的組織形式對那些資金密集型、日常資金流動頻繁的企業具有特別的意義:

第一,它作為資金的提供者,內部的短期信用功能可以減少甚至消除外部融資的需求,調劑內部資金的盈余和短缺,既幫助提高資金效率,又有效的防范風險,節約交易成本和清算成本,最終提高集團和企業效益。

第二,它可以通過利率彈性、信用額度等手段監控和促進各個業務單元的經營,且至少從理論上講集團公司總部有權增加或削減業務單元。第三,內部資金中心具有信息優勢,業務單元不能輕易地向總部隱瞞情況。遇到問題時,集團公司總部還有可能提供管理咨詢的幫助。

(2)"信用型"財務公司

· 概念

"信用型"財務公司指制造業公司為推銷其產品,尤其是耐用消費品和大型工業機械設備,往往以租賃或分期付款的形式為客戶提供信用。但是這樣的做法常常給制造業公司帶來財務上的巨大負擔,甚至可能導致公司資金周轉困難。

· 特點

制造業企業集團就通過建立附屬財務公司,將母公司的產品銷售業務與應收賬款的管理相分離,設立附屬財務公司后,銷售部門只負責產品銷售業務,并且直接從財務公司獲得產品銷售款,而將信用發放與應收賬款的管理移交財務公司處理,從而使制造業公司擺脫了收賬、壞賬的負擔,保證制造業公司更專注于產品的開發、制造和銷售等方面的工作。

(3)"全能型"財務公司

· 概念

"全能型"財務公司不僅具有以上兩種類型財務公司的業務功能,同時還在很多方面具有金融控股(集團)公司的形態。

· 特點

這種模式下的財務公司,不僅具有銀行業務,而且具有證券、保險、租賃等金融業務,可以說是一種金融混合體,一般由多個國家的不同類型的融資公司組成。它的發展得益于金融自由化、多元化與企業集團的跨國經營。

· 我國應用

我國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屬于"企業集團附屬的司庫型財務公司"這一類型。它是活躍在金融市場上,一般由大型企業集團出資建立的,以幫助企業進行內部資金管理、促進產品銷售和資本運作為主要金融服務宗旨,以母公司及客戶、股東為服務重點,但又不局限在母公司或股東內部融資企業附屬金融服務機構。

財務公司行業政策環境分析

財務公司主要監管指標

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考核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目前我國財務公司的主要監管指標如下:

圖表1:我國財務公司主要監管指標
指標 內容
資本充足率 1)該指標為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加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之比。資本凈額為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可計算價值之和減去資本扣減項。
  2)財務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不良資產率 1)該指標為不良信用風險資產與信用風險資產之比。信用風險資產是指承擔信用風險的各項資產,包括各項貸款、拆放同業、買入返售資產、存放同業、銀行賬戶債券投資、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和不可撤銷的承諾及或有負債。不良信用風險資產是指五級分類結果為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的信用風險資產。
  2)財務公司不良資產率不應高于4%。
不良貸款率 1)該指標為不良貸款與各項貸款之比。各項貸款是指財務公司對借款人融出貨幣資金形成的資產,主要包括貸款、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從非金融機構買入返售證券、各項墊款等(下同)。不良貸款是指五級分類結果為次級類、可疑類及損失類的各項貸款之和。
  2)財務公司不良貸款率不應高于5%。
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 1)該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準備與信用風險資產應提準備之比。信用風險資產損失準備是指財務公司針對各項信用風險資產可能的損失所提取的準備金。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計算中暫不考慮一般準備和特種準備充足情況。
  2)財務公司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應低于100%。
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 1)該指標為貸款實際計提準備與貸款應提準備之比。貸款損失準備是指財務公司對各項貸款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的準備。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僅反映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充足情況。
  2)財務公司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不應低于100%。
流動性比例 1) 該指標為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之比。財務公司流動性比例不得低于25%。第十一條自有固定資產比例為自有固定資產與資本總額之比。自有固定資產是指固定資產折舊后的凈值,即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資本總額為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可計算價值之和減去貸款損失準備尚未提足部分(下同)。
  2)財務公司自有固定資產比例不得高于20%。
短期證券投資比例 1)該指標為短期證券投資與資本總額之比。短期證券投資是指按照財政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1]49號)在“短期投資”科目核算的投資于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及票據、金融債、企業債、股票、基金等證券投資,在“短期投資”科目核算的其他短期投資也納入該指標考核。
  2)財務公司短期證券投資比例不得高于40%。
長期投資比例 1)該指標為長期投資與資本總額之比。長期投資是指按照財政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在“長期投資”科目核算的投資,包括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2)財務公司長期投資比例不得高于30%。
拆入資金比例 1)該指標為同業拆入與資本總額之比。拆入資金是指財務公司的同業拆入、賣出回購款項等集團外負債。
  2)財務公司拆入資金比例不得高于100%。
擔保比例 1)該指標為擔保風險敞口與資本總額之比。擔保風險敞口是指等同于貸款的授信業務扣除保證金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國債價值后的余額。擔保比例計算不包括與貿易及交易相關的或有項目,如投標保函、履約保函等。
  2)財務公司擔保比例不得高于100%。
資料來源:前瞻產業研究院整理

財務公司法律法規分析

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中國銀監會頒布實施了修訂后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同時2000年發布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實效)。

新辦法明確了財務公司的定位,要求加強內部管理監督。財務公司具有服務于集團成員單位的內部性,應該圍繞企業集團的整體發展需要來確定業務范圍,為集團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財務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必須協調與集團財務部的關系,明確自身定位,并在此基礎上,有效實施財務管理,提升集團整體價值。

2、《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2007年8月9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由總則、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及附則等七章構成。

具體而言,實施辦法對信托公司法人機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人機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法人機構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法人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設立應具備的條件;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變更及終止;信托公司開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信托公司申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資格,信托公司開辦受托境外理財業務,財務公司開辦發行債券等五項業務,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開辦外匯業務,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辦衍生金融產品交易業務,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其他新業務,以及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等,有著詳細而具體的規定。

該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財務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業務范圍,保證了財務公司的規范合法運營。

3、《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操作規程》

2007年1月26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印發了修訂后的《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操作規程》(銀監發[2007]12號),原《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操作規程》(銀監發〔2006〕78號)同時廢止。

主要修訂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將原規程中所用的"具有專業經驗的合格的機構投資者"修訂為"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二是對于需要銀監會批準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進行了調整,監事長的任職資格不再需要銀監會的核準;三是修改了原規程中第十五條,刪除了財務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任職資格中須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的規定。

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評價和分類監管指引》

2007年末銀監會出臺了《財務公司風險評價和分類監管指引》,從財務公司的管理狀況、經營狀況、所屬集團影響度等多角度進行評價,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對財務公司進行分類,并在監管資源配備、市場準入限制、非現場監測重點、現場檢查頻率及范圍,采用特別監管措施等方面加以區別對待。2008年初,銀監會正式啟動了全國財務公司的風險評價和分類監管工作。

該政策出臺使得財務公司的監管進一步完善和深化。

5、《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考核暫行辦法》

2007年初,中國銀監會下發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考核暫行辦法》,規定,財務公司各種短期證券投資的比例包括股票、企業債、短期融資券、國債、金融債和央票不超過資本總額的40%,使財務公司面臨實現資產結構調整的急迫問題。

利率市場化進程的推進,將會使財務公司的價格優勢不再明顯,而商業銀行擁有更加廣闊和低成本的資金來源,對此財務公司將面臨新一輪的盈利模式的調整。

6、《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

2009年10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實施。《規定》共分為五章,除了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內容包括境內企業相互拆放外匯資金業務管理、境內企業外幣資金池業務管理和境內企業通過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管理。

《規定》對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進行了進一步改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進一步降低了外匯資金集中運營準入門檻。外幣資金池業務原則上只要參加外幣資金池的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及提供資金池服務的銀行(財務公司)之間達成協議、并遵守委托放款的法律框架即可進行。

二是明確了境內外幣資金池管理政策,進一步規范了境內企業外幣資金池的運營方式、基本原則以及審核程序等相關內容。

三是下放審批權限,境內企業外幣資金池業務、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以及所涉及的匯兌審核均由所在地外匯分局辦理。

四是規范與健全了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法規,將《關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內容納入《規定》框架中并予以完善,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法規的清理和修訂工作。

7、《關于財務公司證券投資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2009年9月12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關于財務公司證券投資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通知》就財務公司證券投資業務風險加以提示,并提出如下要求:

(1)有效化解證券投資的存量風險

各銀監局要督促轄內財務公司對證券投資業務進行全面梳理,充分揭示證券投資的存量風險。財務公司對現有自營證券投資和委托他人理財的投資,應嚴格按照五級分類原則進行準確分類,并足額提取準備;對已形成的自營不良投資,要積極采取各種措施予以清理,盡量減少投資損失,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對委托他人理財投資的,應壓縮清理,嚴禁發生新的委托理財投資。對現有受托證券投資要加強合規性審查,不得向委托人承諾保底收益,不得將受托資產轉委托給證券公司或其他機構進行投資,并應按有關協議文件約定及時向委托人披露投資信息。

財務公司有價證券投資要嚴格執行監管比例要求,超過規定比例的要限期達標。

(2)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出現新風險

①各銀監局應督促財務公司進一步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做好對現有風險控制制度的評估工作,及時完善,狠抓執行落實,切實提高控制證券投資業務風險的能力。

②各銀監局應督促轄內從事證券投資業務的財務公司配備一定比例的經過正規培訓并取得證券從業資格或有多年從事證券投資業務經驗的專業人員。

③各銀監局應督促轄內財務公司對現有交易對手情況進行評估,以嚴格的標準和程序,審慎選擇市場信譽好的證券公司作為代理證券買賣的經紀機構。鑒于國債投資目前暴露的風險,鼓勵財務公司在銀行間市場從事國債投資,在證券交易所從事國債投資業務應開設專有的自營席位。

④各銀監局應嚴格按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投資比例要求對轄內財務公司的證券投資業務進行監管。

⑤各銀監局應密切關注財務公司國債回購業務,禁止其從事一切借券、租券等融資交易;禁止其以任何方式挪用受托管理的國債。應將財務公司的賣出證券回購業務納入非核心負債依存度指標進行考核,并按照非核心負債依存度不超過150%的規定予以限制,防止風險被人為放大。

⑥各銀監局應要求轄內財務公司在證券投資業務發生影響到財務公司支付能力或持續經營能力等重大突發事件時,立刻報告監管機構。同時,要求財務公司董事會出具情況報告(需說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內容、原因、對財務公司影響的估計、財務公司擬采取的應對措施及董事會對該事件的披露意見)報監管機構。

分析:該法規出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財務公司證券投資業務風險,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風險控制能力。

8、《關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7月13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關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提出,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圖表2:我國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的條件要求
序號 內容
1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健全有效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及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2 具有從事金融債券發行的合格專業人員。
3 依法合規經營,符合銀監會有關審慎監管的要求。
4 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申請前1年利潤率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且有穩定的盈利預期。
5 申請前1年,不良資產率低于行業平均水平,資產損失準備撥備充足。
6 申請前1年,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
7 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8 無到期不能支付債務。
9 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資料來源:前瞻產業研究院整理
9、《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委托業務的通知》

2007年7月25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委托業務的通知》,指出財務公司從事委托業務應該注意的問題:

 

圖表3:我國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的條件要求
序號 內容
1 財務公司應按照委托業務的性質,嚴格履行受托人職責,確保委托業務的真實性,財務公司不承擔委托業務風險。
2 財務公司應在所屬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之間辦理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業務。
3 財務公司應對委托資金來源進行盡職調查,嚴防委托人將信貸資金或拆借資金作為委托資金來源。
4 財務公司應對委托貸款或委托投資的對象、用途進行全面審查,防止因委托貸款或投資投向手續不全、不符合國家政策而帶來法律風險和政策風險。
5 財務公司應遵守會計制度規定和委托合同約定,將委托業務與自營業務實行分賬管理,不得混合操作,嚴禁轉移經營風險。財務公司應對不同委托人的委托資金開立不同專戶,并進行分別管理。
6 財務公司應重視委托業務的風險管理,及時完善委托業務制度,細化委托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覆蓋委托業務全過程的風險防范機制。
7 財務公司應有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或稽核部門負責對委托業務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和報告。
8 財務公司違反委托業務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采取責令改正、罰款、暫停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
資料來源:前瞻產業研究院整理

財務公司行業發展狀況分析

◆ 財務公司數量規模

我國自從1987年第一家財務公司成立以來,經歷了20多年的發展,財務公司數量有了一定的增長,2003年,財務公司數量規模為75家。截至2013年10月底,財務公司數量達到174家。

◆ 財務公司資產規模

我國財務公司資產規模也保持了穩步上漲,2003年以來,我國財務公司的資產規模由5197.70億元上升至2012年的20864億元,年均復合增長率達到16.7%,所服務的企業集團資產規模超過30萬億元。

◆ 財務公司營收規模

近幾年,財務公司的營業收入逐年增長,截至2012年末,行業整體收入總額926.49億元,同比增長21.61%。其中利息收入為財務公司的主要收入,所占比重高達85.74%,為794.37億元;中間業務收入占比為2.51%。

具體內容及最新數據局詳見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5-2020年中國財務公司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中國財務公司行業領先企業

中油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

中國石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上海汽車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海爾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中電投財務有限公司

上海電氣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華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航天科技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南方電網財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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