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
信托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五大類:即信托業務、中間業務、投資基金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和自有資金的投資、貸款、擔保業務。其中,信托業務為信托機構的主營業務,其余四項均屬于兼營業務。
信托機構的綜合經營地位
信托新規中明確了信托機構綜合經營的性質,而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在這些投資領域中或多或少受到限制。信托產品可橫跨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實業投資等多個投資領域。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五大類:即信托業務、中間業務、投資基金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和自有資金的投資、貸款、擔保業務。其中,信托業務為信托機構的主營業務,其余四項均屬于兼營業務。
信托業務主要包括資金信托業務;動產、不動產信托業務;投資基金業務;公益信托業務。其中:
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是指委托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是指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中間業務主要包括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代理業務類包括:代理發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咨詢業務類包括: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咨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咨詢等。
受托經營法律、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是指信托機構作為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信托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包括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自有資金的投資、貸款、擔保業務主要包括: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信托公司所有者權益項下依照規定可以運用的資金,可以開展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和投資等業務。
中國信托行業發展環境分析
作為監管部門著力推動的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私人股權業務,發展進程緩慢,受證監會政策限制,無法通過上市渠道實現,直接影響到公司業務開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衍生品交易及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的高門檻使公司無法對黃金期貨等創新類產品的開發。信托行業監管法規不斷完善,最近兩年新法律不斷推出,2010-2011年政策匯總如下:
年份 | 法規名字 |
2011年 | 關于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信托和理財產品的通知 |
(銀監發[2011]92號,自2011年9月28日起施行) | |
轉發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房地產信托業務風險監測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 |
(滬銀監通(2011)199號,自2011年8月29日起施行) | |
中國銀監會關于2011年第三季度重點風險防范工作的通知 | |
(銀監發(2011)87號,自2011年8月11日起施行) | |
在2011年第三次經濟金融形勢通報會上的講話 | |
(銀監發[2011]82號,自2011年7月28日起施行) | |
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 | |
(銀監發[2011]70號,自2011年6月28日起施行) | |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監管有關問題說明的通知 | |
(銀監辦發[2011]191號,自2011年6月17日起施行) | |
中國銀監會非銀部關于做好信托公司凈資本監管、銀信合作業務轉表及信托產品營銷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 |
(非銀發[2011]14號,自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 | |
中國銀監會關于切實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工作的通知 | |
(銀監發[2011]34號,自2011年3月31日起施行) | |
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改革發展加強風險防范的通知 | |
(銀監發(2011)14號,自2011年2月9日起施行) | |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 |
(銀監發[2011]11號,自2011年1月27日起施行) | |
中國銀監會非銀部關于規范非銀行金融機構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 | |
(非銀發[2011]2號,自2011年1月14日起施行) | |
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通知 | |
(銀監發[2011]7號,自2011年1月13日起施行) | |
2010年 | 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管理的指導意見 |
(銀監發[2010]110號,2010年12月16日起施行) | |
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中長期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 | |
(銀監發[2010]103號,自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 | |
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 | |
(銀監發[2010]102號,自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 | |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 |
(銀監辦發(2010)343號,自2010年11月12日) | |
關于轉發銀監會辦公廳有關做好下一階段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 |
(滬銀監辦通[2010]115號,自2010年10月21日起施行) | |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下一階段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 |
(銀監辦發(2010)第309號,自2010年10月11日起施行) |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提示房地產企業規避調控政策有關風險的通知 | |
(銀監辦便函[2010]84號,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 |
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 |
(銀監會令[2010]5號,2010年8月24日起施行)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 |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8號,自2010年8月9日起施行) | |
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 |
(銀監發[2010]72號,自2010年8月5日起施行) | |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 |
(銀監辦發[2010]244號,自2010年8月2日起施行) | |
關于進一步加強轄內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 | |
(滬銀監通(2010)124號,2010年5月18日起施行) | |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 |
(銀監辦發[2010]54號,2010年2月11日起施行) | |
關于加強信托公司結構化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 |
(銀監通[2010]2號,2010年2月10日起施行) | |
轉發銀監會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 |
(滬銀監通(2010)4號,2010年1月5日起施行) |
時間 | 政策 | 影響 |
2012.1 | 銀監會“窗口指導”叫停票據類信托產品 | 針對高端人群的票據類信托占據的分量不小,票據類信托叫停將導致一些理財產品的停發 |
銀監會再次窗口指導叫停信托公司發行同業存款的短期理財產品 | 業務的開展范圍和規模都還未能對信托公司和銀行產生較大的影響 | |
銀監會向四家資產公司下發《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信托增信及其遠期收購等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 規范資產公司短期投資行為,減少了信托產品的風險 | |
銀監會叫停資金池信托業務 意在加強風險防控 | 加強了業務的風險控制,對信托公司業務總量影響不大 | |
2012.3 | 2013年3月上旬,銀監會對信托公司異地展業和業務團隊管理情況進行了大規模的調研 | 為信托公司下一步發展,創造有利的外部條件 |
2012.3 | 銀監會正在考慮和研究是否擴大信托公司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范圍 | 或成為信托業開啟國際投資道路的重要轉折點 |
2012.4 | 銀監會“窗口指導”房地產信托,強調房地產開發商的“四三二”合規 | 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托風險控制 |
2012.8 | 銀監會“窗口指導”政信合作 平臺貸總量不能超2011年 | 達到“降舊控新”目標 |
2012.11 | 消息稱銀監會暫不批新上報基建類信托 | 基建類信托快速增長的勢頭得到明顯遏制 |
2012.12 | 監管部門對銀行投資信托受益權進行窗口指導 | 利于控制體系內的風險 |
2013.04 | 《關于加強2013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3]10號文) | 旨在控制地方平臺貸款的規模,并將“信托計劃、理財產品等納入政府平臺融資總量控制”。 |
中國信托機構發展情況分析
1、信托行業凈資產規模
隨著2010年三季度《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的公布實施,各信托公司在調整業務結構的同時,也紛紛通過增資、轉增資等方式充實資本實力,以適應凈資本管理所帶來的深刻變化。截至2013年1季度末,信托行業的凈資本規模已經達到2145.09億元,保持穩定的增長態勢。
2、凈資產結構
從結構來看,未分配利潤在凈資產中占比逐漸擴大。實收資本占比逐漸縮小。
具體內容詳見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13-2017年中國信托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國際信托行業名企業
摩根斯坦利國際控股公司
蘇格蘭皇家銀行
東亞銀行
澳大利亞國民銀行
中國信托行業領先企業
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
平安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中鐵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長安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中糧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華潤深國投信托有限公司